以“保證中標”為條件收取費用的協(xié)議無效
裁判要旨:xx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聯(lián)合協(xié)議的效力。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項目施工,是北化公司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招投標方式進行發(fā)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5條規(guī)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但是在北化公司公開招標、光大公司投標行為開始之前,聯(lián)合協(xié)議約定“戎信公司保證光大公司獲得華騰園二期二個樓座約35 000平方米左右的工程總承包施工”,該約定明顯違反了招投標活動中要求遵循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其他參與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光大公司中標并承包該項目工程,但對于這種以“保證中標”為條件收取費用,明顯違反招投標活動應遵循的“三公原則”、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的行為,法院不應予以支持。故法院認定聯(lián)合協(xié)議無效,雙方當事人對協(xié)議的無效均有過錯。
案件來源:xx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年高民終字第00408號(2004年6月30日),xx戎信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居間保證光大國際建設工程總公司獲得公開招標工程為由起訴對方要求給付保證中標費用被駁回案。
招標人不同意向投標人出具中標通知書,不屬于締約過失責任
裁判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有違誠實信用,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關于對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惡意談判、欺詐和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三個構成要件,對本案分析如下:
(1)被告是否違反先合同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依法對招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并查處違法行為;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后,應由招標人核發(fā)中標通知書。但被告不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不同意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原告為中標人,不給原告核發(fā)中標通知書,均應是被告的權利;原告沒有舉出證據(jù)證明被告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情形。
(2)被告的主觀上并無過錯,原告并未舉出證據(jù)證明被告有僅為自己利益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的過失存在,不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3)原告請求賠償?shù)?000元損失中僅有2700元的費用票據(jù)合法,且2700元也不完全屬于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另一方對此產(chǎn)生了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因一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在招投標活動中所支出的費用2700元部分,只有公證費300元可認為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其余均是原告在招投標活動中的正常開支,即原告在開支這些費用時并不能相信其定會中標,且都屬被告在招標文件中明示不予承擔的費用范圍。綜上所述,原告訴稱要求被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并不同時具備以上三個要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的理由不充分,證據(jù)不足,不應支持。
案件來源:xx省xx市人民法院(2003)彭州民初字第511號,xx省xx市亞峰建筑工程公司訴xx綠色藥業(yè)科技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標投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