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樁、試驗樁及錨樁的定義及關系
1、工程樁、試驗樁及錨樁的定義
1)工程樁:就是在工程中使用的,最終在建、構筑物中受力起作用的樁。工程樁檢測的目的主要是施工后為驗收提供依據;
2)試樁:是在工程樁施工前期為了確定工程樁的實際受力情況與設計的情況是否符合的一個檢驗用樁;
試樁可以是工程樁,也可以不是工程樁;如果各方面條件與設計相同,檢測時也不是破壞性檢測,那試樁也能當工程樁用。
3)錨樁:是一種試樁的輔助樁,受拉力作用。一般一根試樁配四根錨樁,錨樁與試莊的間距在《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guī)范》(jgj 106—2003)第4.2 設備儀器及其安裝一節(jié)中有規(guī)定。
在試樁進行單樁的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時,一般都是用的千斤頂來加載,當千斤頂工作時,反作用于試樁樁頂,使試樁受壓的同時,其反力的平衡有二種方法:
a、錨樁橫梁反力裝置,此時平衡壓力的是錨樁,錨樁一般要求全長鋼筋籠。試樁完成后,錨樁一般能用于工程,替代工程樁使用。
b、壓重平臺反力裝置,平衡力由上部的混凝土堆載來解決,是不用錨樁的。
2、試驗樁及工程樁的關系
《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
3.1.1 基樁檢測可分為施工前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檢測和施工后為驗收提供依據的工程樁檢測?;鶚稒z測應根據檢測目的、檢測方法的適應性、樁基的設計條件、成樁工藝等,按表3.1.1合理選擇檢測方法。當通過兩種或兩種以上檢測方法的相互補充、驗證,能有效提高基樁檢測結果判定的可靠性時,應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檢測方法。
3.1.2 當設計有要求或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施工前應進行試驗樁檢測并確定單樁極限承載力:
1 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
2 無相關試樁資料可參考的設計等級為乙級的樁基;
3 地基條件復雜、基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4 本地區(qū)采用的新樁型或采用新工藝成樁的樁基。
3.1.3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樁應進行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檢測。
3.1.4 樁基工程除應在工程樁施工前和施工后進行基樁檢測外,尚應根據工程需要,在施工過程中進行質量的 檢測與監(jiān)測。
3、檢測數量
3.3.1 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檢測應依據設計確定的基樁受力狀態(tài),采用相應的靜載試驗方法確定單樁極限承載力,檢測數量應滿足設計要求,且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于3根;當預計工程樁總數小于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于2根。
3.3.4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采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進行承載力驗收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于同一條件下樁基分項工程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小于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于2根。
1 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
2 施工前末按本規(guī)范第3.3.1條進行單樁靜載試驗的工程;
3 施工前進行了單樁靜載試驗,但施工過程中變更了工藝參數或施工質量出現了異常;
4 地基條件復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5 本地區(qū)采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
6 施工過程中產生擠土上浮或偏位的群樁。
4、幾個有爭議的問題
1)是不是任何樁基工程在施工前必須進行試樁?
答案:不是必須,原因如下:
一、如果擬建場地已有現成的工程實例,而擬建建筑物的基本情況又基本相同,這時是不需要進行試樁的。
二、規(guī)范對必須試樁的情況有明文約定:詳見《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guī)范》3.3.4之規(guī)定,必須做試樁的情況有:
3.3.4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采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進行承載力驗收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于同一條件下樁基分項工程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小于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于2根。
1 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
2 施工前末按本規(guī)范第3.3.1條進行單樁靜載試驗的工程;
3 施工前進行了單樁靜載試驗,但施工過程中變更了工藝參數或施工質量出現了異常;
4 地基條件復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5 本地區(qū)采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
6 施工過程中產生擠土上浮或偏位的群樁。
3.3.1 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檢測應依據設計確定的基樁受力狀態(tài),采用相應的靜載試驗方法確定單樁極限承載力,檢測數量應滿足設計要求,且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于3根;當預計工程樁總數小于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于2根。
2)工程樁是否一定得進行承載力檢驗?
答案:必須,這是強條,詳見《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
5.1.5 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檢驗。對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樁,應采用靜載荷試驗的方法進行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于總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