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階段取保候?qū)徱?guī)定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br>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yán)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br>二、法院取保候?qū)徱馕吨裁匆馑?br>取保候?qū)彛恰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guān)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zé)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取保候?qū)徚鞒淌鞘裁?br>1.提出取保候?qū)彽纳暾垺?br>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均可以提出取保候?qū)彽纳暾?。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彙?br>2.作出取保候?qū)彽臎Q定。
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qū)彽纳暾垥?,?yīng)當(dāng)在7天之內(nèi)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fù)。如果不同意,要告知理由。司法機關(guān)根據(jù)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qū)彙?br>3.取保候?qū)彽膱?zhí)行。
公安機關(guān)在執(zhí)行時,應(yīng)當(dāng)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qū)彌Q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qū)徠陂g應(yīng)當(dāng)遵守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