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qū)分辭退、解雇和開除
區(qū)分辭退、解雇和開除的方式:辭退包括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而違紀辭退一般指用人單位對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jīng)教育仍然無效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解雇則是由于員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導致的雇傭關系的解除。怎樣區(qū)分辭退、解雇和開除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