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如果是屬于一方個人債務,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同樣是要承擔償還責任的,這與是否知情并無直接關聯。
一、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
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如果是屬于夫妻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的,也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相反如果屬于一方個人債務,無論知不知情,都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結婚后買的房子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子,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面如果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是被認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雙方的父母出錢購買的不動產,房屋產權如果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話,該不動產被認為是夫妻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同享有的,當然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婚姻期間出軌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1.一般情況下,婚后出軌的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配原則上婚后財產是一人一半。對于因一方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通常在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對無過錯方會適當多分財產,如果能證明一方與第三者有同居行為,還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2.原先約定了婚后出軌財產的分割
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即使是出軌了也是如此。但是,雖然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無約定或約定無效時的婚后財產分割
如果沒有婚后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民法典》的規(guī)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僅僅是偶爾出軌,不能使用損害賠償。分割財產是法律也無明文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是平均分配,但實踐中一般會適當照顧無過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