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覽宋代榷茶法的沿革,可以看到茶葉專賣制度的形式復雜多變,如果不考 慮他們之間的涵蓋關系,出現(xiàn)的茶法名目分別計有交引法、入中法、三說法、四 說法、貼射法、現(xiàn)錢法、通商法、茶馬法、茶引法、合同場法等。而且個別茶法 之間一度曾頻繁交替適用,比如三說法和現(xiàn)錢法。但是,撇開宋代茶法橫向的地 區(qū)差異和縱向的頻繁變動,我們仍然可以看出宋代榷茶法演變的一條清晰線索, 那就是宋代榷茶法由政府直接控制茶葉的官購商銷制的交引法向以茶引的管理來 實現(xiàn)專賣目的的茶引法的轉變。
通過對宋代的榷茶法進行一個簡單的梳理和分析,就可以看到在宋初,北宋 政府確立的是官購商銷的六榷貨務十三山場的茶葉專賣體制,而且它在中前期, —直試圖維持的也是這樣一種秩序。盡管在宋初川峽和廣南實行通商法,我們通 過前面本文的第二部分的論述已經知道,通商法是個權宜之計,它從根本上是不 符合政府利益的。因而在神宗熙寧、元豐年間,分別對川茶和廣南茶實行了禁榷。 從形式上看,茶馬法下政府壟斷收購茶葉以茶博馬,和交引法存在著不同,但其 區(qū)別只是在于商人由入錢取茶變成了入馬取茶〃所以其實質仍然是官購商銷的榷 茶法〃在東南茶法為沿邊入中所壞的大部分時間里,不止一次響起通商的呼聲, 但是政府寧可反復交替適用三說法和現(xiàn)錢法也不以通商法一勞永逸的革除其弊, 這說明官購商銷的榷茶制度比起來通商法,更符合政府的利益。而嘉祐通商法之 所以能夠推行,并且延續(xù)四十年,正是因為入中法已經走到了窮途末路,再沒有 任何回旋的余地,而其帶來的高額虛估和加抬,又使得北宋政府當局深深震撼, 心有余悸。通商法不符合政府的利益要求,其被廢除是必然的,這早在川茶通商 的終結上己經驗證?在崇寧年間北宋政府再次變革茶法,恢復了官購商銷的禁榷 制。
在官購商銷制確立的短短幾年后,政府對茶法再次進行改革,確立茶引法。 在茶引法的榷茶模式下,政府不再控制茶貨,而是通過茶引印賣權的壟斷來實現(xiàn) 專賣利益。推動政府榷茶法改革的動力,當然是最大限度的獲取茶利。而政府之 所以如此重視榷茶制度,因為在宋代商品經濟發(fā)展的情況下,茶利的收入已經對 政府財政舉足輕重。如前所述,汪圣鐸先生認為,宋代專賣收入在財政結構中和 兩稅并駕齊驅,構成宋代財政的兩大收入。但是官購商銷的體制,存在著許多弊 端,不利于政府最大限度的獲取茶利。茶引法政府壟斷茶引印賣權、放開茶貨的 做法較之官購商銷的體制,對于茶利的增收有以下優(yōu)勢:首先,降低了政府的費 用。在茶引法下,政府免除了茶葉收購、運輸、儲存的費用,在交引法下茶葉在 政府場務陳積腐敗以致焚毀的情況,也不會在茶引法下重演,而且政府直接控制 茶葉,在邊地局勢緊張的時候,又有用于沿邊折中、再次敗壞茶法的可能。
其次, 茶引法對于防范私茶、保障榷茶制度的成功運轉,更具有優(yōu)勢。通過茶引的印賣、 批注和銷訖管理,政府能夠對商人販茶的整個過程進行監(jiān)管,在一定程度上有效 的防止了私茶的產生。再次,茶引法賦予商人和園戶直接交易的權利,使茶葉的 交易受到市場規(guī)律的調節(jié),這對于調動商人販茶的積極性,進而促進茶葉產量和 質量的提高都有重要的意義。茶葉貿易的發(fā)達,必然會帶來政府茶引引息和商稅 收入的增加,最大限度的實現(xiàn)政府的專賣利益。最后,茶引法有利于茶利集中于 中央。中央集權是宋代的基本國策,鑒于唐末五代十國藩鎮(zhèn)割據(jù)的教訓,宋朝自 宋初就采取了一系列的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將地方的權力盡大限度的收歸中央, 其中財政權尤其重要。茶引法的模式下,政府通過印賣茶引來實現(xiàn)專賣利益,由 于茶引的印造和發(fā)賣都直接由中央的特定部門控制,地方根本沒有截留茶利的余地,使茶葉的專賣利益完全收歸中央。所以,由官購商銷的榷茶體制向茶引法的 轉變,是宋代榷茶法變革的必然趨勢。
宋代的茶引法是我國古代專賣制度成功的典范,對以后的元、明、清各朝的 茶法都有著深刻的影響。元、明、清三代的茶法雖各有特色,但都不脫以以引榷 茶的模式。尤其是明代的茶法,更是體現(xiàn)了其對宋代茶法的直接借鑒。明代的榷 茶法和宋代前期一樣,也劃分為東南茶法和川陜茶法。明政府在東南實行茶引法, 而在川陜則實行茶馬法,這和北宋末期的榷茶法完全如出一轍。這是因為宋明兩 朝都是漢族政權,以茶博馬對其保障軍備和羈縻諸蕃具有重要意義。茶馬法在元 代和清代也是存在的,但是其對于政府的意義不如宋明兩朝重大??偟膩碚f,宋 代的茶引法是元、明、清三代榷茶法的藍本,而元、明、清三代的榷茶法是對宋 代茶引法的進一步完善和細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