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資金周轉問題經常會存在一些無法及時還清債務的事情,指使債權人權利受損,自己身為債務人也會面臨訴訟的可能,因此有的債務人會選擇第三人代為履行,償還款項。雖然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債務人一些壓力,但不是什么情況都可以用這個辦法的,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成立條件的相關內容。
一、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成立條件
第一,須合同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存在,且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口頭或書面約定。這是第三人能夠代為履行的前提和必備條件,兩者缺一不可。若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約定,則第三人代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須有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承諾,應為明示的、書面的,這是積極要件;或者與債務人訂有承擔某項合同債務的協議。第三人承擔的債務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債務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第三,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請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應是無條件的。
二、第三人的追償權
(1)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協議,那么,第三人履行義務完全是其一種自愿行為,未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負有向其支付的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債務人追償。
(2)第三人為債務人償付義務后,債務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則中不當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債務人償還。
三、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如何理解
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寺男袀鶆?,第三人并沒有因履行債務成為合同當事人。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一是債權人應該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二是因為第三人只是代替?zhèn)鶆杖寺男袀鶆?,并非當事人,所以,當第三人違約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責任。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毙枰⒁獾氖?,適用《民法典》需要滿足嚴格的條件,在這個規(guī)定中,“當事人”是指訂立原合同的雙方,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才是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代為履行。
按照民法原理,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轉移于第三人負擔,稱為債務承擔。債務承擔分為第三人承擔全部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而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債務兩種情形。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后者稱為債的加入。債務承擔的方式有三種:第一,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承擔的合意,此種合意須經債權人同意才能發(fā)生效力;第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承擔的合意;
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訂立么三人承擔債務的協議。我國《民法典》雖然并未對債的加入問題進行清楚的界定,但是我國法律并未禁止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與原債務人并存的債務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成立條件的相關內容。在滿足當事之間有合同關系存在、第三人表示愿意履行債務或者簽訂了相關協議、不以合同債務人對債權人抗辯理由進行抗辯的三個條件下第三人才可以代為履行償還債務的權利。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歡迎前來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