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考驗期從什么時候開始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緩刑的考驗期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二審的就是指接到二審判決書開始計算;一審的是指在接到一審判決書后,沒有人上訴或抗訴后的十日之后開始計算。緩刑的考驗期從什么時候開始的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