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規(guī)定如下: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強奸等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