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期曠工怎么處理
員工不辭而別、曠工,實踐中很多企業(yè)均視為自動離職或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殊不知這往往存在法律風險,建議如下操作:
1.當員工曠工或不辭而別后,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
2.《催告函》發(fā)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jù)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曠工達到一定天數(shù)解除勞動合同)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樣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義務,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序,同時也避免了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
二、曠工可以扣工資嗎
曠工扣工資是否合法視情況而定,分析如下:
1.勞動者曠工造成用人單位經(jīng)濟損失,雙方勞動合同有約定,扣除工資合法,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三、曠工被開除有賠償嗎
曠工被開除沒有賠償。公司可以依法辭退職工的情形當中就包括嚴重的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而在任何一家都絕對不允許職工有權利曠工的做法,基本上曠工兩次以上的就可以被公司給開除了。所以,職工對公司的勞動紀律要有最起碼的尊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