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上交什么材料
起訴離婚需要上交的材料:(一)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交給法院;(二)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guān)系的民事起訴狀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三)《結(jié)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復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起訴離婚需要上交什么材料的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quán)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