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產生爭議應當怎樣處理好
司法實務中,合同糾紛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糾紛。出現(xiàn)合同糾紛的情形要么為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要么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發(fā)生了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么遇見這種情況,大家應該怎么處理呢。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上述規(guī)定,大家可以發(fā)現(xiàn),合同糾紛的處理一共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大家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以及合同的約定選擇更加適合自己的方式進行處理。
二、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常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產生合同糾紛的原因有:
1.合同制定不明確或者缺漏了重要條款,如商品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2.一方或者雙方存在違反誠信原則的情況,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講誠信,就會產生糾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