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勞動合同后是否還需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一個月后補簽勞動合同的,還需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支付雙倍工資一般不超過十一個月。補簽勞動合同后是否還需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