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一盔一帶”的政策,長沙很多共享電動自行車已開始配置了安全頭盔,這個本是為了給大家騎行提供安全保障的“共享”頭盔,卻遭到了某些人的“惦記”。近日3人盜竊共享電動車頭盔被刑拘,那么盜竊公私財物罪的相關處罰是什么,下文中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一、3人盜竊共享電動車頭盔被刑拘,盜竊公私財物罪的相關處罰
長沙警方接群眾報警稱,有部分共享電動自行車安全頭盔在街面停放點上被人盜走,頭盔與車身相連的軟繩均被剪斷。獲悉此情況后,長沙警方立即行動,迅速抽調警力開展全力偵查。
3月12日至16日,偵查民警通過連續(xù)數天的蹲守排查,終于在長沙多地將盜竊共享電動自行車頭盔的康某雄、胡某偉、湯某等3人抓獲,并追回被盜頭盔3頂。
經民警詢問,康某雄交代,3月6日,他在雨花區(qū)高橋大市場附近的共享電動自行車停放點盜取了一頂安全頭盔,本以為頭盔價值不大,拿一兩頂也沒多大關系,沒想到卻被警察抓到了。經查,該3人均因貪圖小利,不愿自己出錢購買安全頭盔,便盜竊共享電動自行車頭盔供自己日常騎電動車時佩戴。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康某雄等3名違法行為人分別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二、盜竊公私財物罪的處罰依據是哪些
“切不可因貪圖小利而以身試法!”辦案民警表示,盜竊共享電動車安全頭盔屬于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之規(guī)定,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這些案件雖涉案價值不高,但是社會影響卻十分惡劣,不僅危害到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還有損長沙文明城市形象,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1)警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jié)輕微,違法后態(tài)度較好的人。警告更多體現(xiàn)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并遵循處罰程序。
(2)罰款。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行政處罰。
(3)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于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方法,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
(4)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在處罰性質上屬于資格罰的范疇,被處罰的主體因此失去了繼續(xù)進行某種活動的資格。
(5)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僅限于外國人,且屬于附加處罰,一般不得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程度強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驅逐出境。
據警方介紹,下一步,長沙公安將以縱深推進全市公安隊伍教育整頓為契機,始終將打擊矛頭對準群眾反映強烈的各類突出違法犯罪活動,以破大案的理念偵辦小案,將教育整頓成果轉化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服務群眾的成效,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3人盜竊共享電動車頭盔被刑拘,盜竊公私財物罪的相關處罰”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