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有年滿23周歲、沒有被判過刑,遵紀守法、身體健康等。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審判中的作用是有利于司法公開、體現司法公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等。
一、哪些人員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
以下這些人員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三周歲;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體健康;
5.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齡較大、群眾威望較高的公民,文化條件可以適當放寬至高中;
6.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執(zhí)業(yè)律師和執(zhí)業(y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審判中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審判中的作用:
1.發(fā)揮“審判員”作用,提高案件質量。
2.注重發(fā)揮人民陪審員的民事調解員作用。
3.發(fā)揮人民陪審員的監(jiān)督員作用。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友情提示,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案件范圍
1.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2.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3.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人民法院審判前款規(guī)定的案件,法律規(guī)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從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