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如何算保證期間
如果主債務的履行期限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的計算為:從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保證期間是其約定的期限;沒有約定的,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主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如何算保證期間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