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
個稅的超額累進稅率分為:綜合所得是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經營所得是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