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招投標領域法規(guī)無效的情形有兩種:必須招標而未招標的情形和串標等原因?qū)е轮袠藷o效的情形,下面分別來介紹。
必須招標而未招標的情形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于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設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招投標。如果此類項目未依法進行招投標,則合同效力為無效。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2507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公路改建項目屬政府投資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屬于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確定施工主體。但根據(jù)本案事實,案涉項目未經(jīng)招投標程序即簽訂了施工合同,故原審判決認定案涉bt合同無效,并無不當。”
但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必須招投標的例外情形,如采用ppp模式的政府采購工程、涉及“一帶一路”建設工程中的國際標工程;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272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07施工協(xié)議》簽訂時,案涉工程屬于強制招標工程范圍,但案涉工程系商品住宅性質(zhì),不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原審根據(jù)2018年3月27日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施行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guī)定》的精神,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之規(guī)定,認定《07施工協(xié)議》合法有效,并無明顯不當。”
串標等原因?qū)е轮袠藷o效的情形
中標無效的本質(zhì)就是違法招投標,包含但不限于惡意串通、中標前雙方就實質(zhì)性內(nèi)容進行談判等。具體詳見《招標投標法》第43條、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57條等6種情形。如在(2021)最高法民終623號、(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2021)最高法民申1759號、(2021)最高法民申2103號、(2021)最高法民申6349號、(2021)最高法民申150號等裁判文書中予以體現(xiàn)。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對于“明招暗定”導致中標無效的情形是否適用于非必須招標的情形存在爭議。如在(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并非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而招投標法第55條關于因招標人和投標人就實質(zhì)性內(nèi)容進行談判導致中標無效的規(guī)定是針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且案涉合同為當事人雙方合意,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安全。而相反的,在(2021)最高法民申1759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論是否屬于招投標,雙方選擇進行招投標就應當受招投標的約束。且投標人早在案涉工程招標之前,就與招標人景華公司簽訂了實際履行合同,并進場施工,存在明顯的串標行為,違反了《招投標法》中有關禁止未招先定、串通招標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