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的時間在離婚中算不算分居時間
在看守所的時間在離婚中一般不能算作分居時間的。因為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xù)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屬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在看守所的時間不屬于分居。在看守所的時間在離婚中算不算分居時間的法律依據(jù)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