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一直標榜公正公平,但在實際的招投標活動中,各種違規(guī)操作還是屢禁不止。一些投標人為了提高自己的中標率,甚至不惜做假。那么在招投標時,最常見的投標人作假行為有哪些呢?
投標人作假行為之一:過往業(yè)績不真實
投標人在投標時并未提交真實業(yè)績證明,而是拿諸如框架協(xié)議、合同意向書等一些預約合同頂替。甚至有一些投標人還會通過偽造等方式來滿足投標業(yè)績要求。一般若是這樣的投標方中標,中標信息公告后,勢必會引起其他投標人或者是利害關系人的異議。
投標人作假行為之二:投標人授權代理人身份并非投標人代表
在投標活動中有時也會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即投標人授權代理人身份并非真實是投標工作人員的情形,像是實際投標人通過租借他人資格證書、資質證明等一些列材料,或者是用他人的名義來參與投標。
這種行為違反了我國《招標投標法》第33條河《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2條的規(guī)定,會引起其他利益關系人的異議與投訴。
投標人作假行為之三:投標人不是招標方要求的代理商而是經銷商
代理商指的是受企業(yè)委托負責幫企業(yè)尋找市場,甚至幫企業(yè)銷售產品的企業(yè)和私人機構,他們不具有產品的所有權,只收取相關的傭金,受供貨商約束較大。
而經銷商則指的在某一區(qū)域或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他們擁有產品的所有權,經營活動不受或少受供貨商的限制。這兩者之間區(qū)別是比較大的。
因此若是在招投標活動經銷商若是以代理商身份參與投標,與招標文件完全不符,也是會引起異議與投訴的。
投標人作假行為之四:投標人所提交的財務報表作假
部分招標方會在招標文件里明確提出需要投標人在投標時提供經過本單位專業(yè)財務人員審核確認過的財務報表,作為評標時評價投標人企業(yè)經營與財務狀況的依據。也有一些要求提供經專業(yè)審計事務部門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表作為依據。
但是卻由于這個版塊沒有引起招投標人及評審人員的足夠重視,還有一些地區(qū)在評標時沒有配備經濟類評委,基本都是技術類評委,導致在進行資格審定時有一些不足。
因而,有一些投標人就鉆了這個空子,為了讓自己公司的財務更好看,因而在提交的財務報表上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