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有: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狀;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有子女的,提供子女的身份信息材料;其他用于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jù)材料等。第二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