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yè)施工總承包資質有12類,分別是:1、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4、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5、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6、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7、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8、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9、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10、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11、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12、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