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公證辦理需要申請人攜帶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結婚證到公證處辦理。涉外結婚公證就是夫妻雙方在其他國家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保證在申請的國家其婚姻也具有合法性而采取的一種涉外公證業(yè)務。
一、涉外結婚公證怎么辦理
涉外結婚公證怎么辦理,可以歸結為這樣一個過程,先是在某一方面有需要,然后尋找公證機構,向公證機構提交證件、證明材料,公證機構開具證明,涉外結婚公證使用者領取和使用該公證證明。
當事人要向公證機構提交以下證件、證明材料: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并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2)結婚證原件。
代理人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二、什么是涉外結婚公證
涉外結婚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yè)務的公證機關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的結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法律依據(jù):《婚姻登記條例》 第八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三、辦理涉外結婚公證的注意事項
辦理涉外結婚公證的注意事項有:
1.如果結婚證書遺失的,應根據(jù)《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即根據(jù)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機關發(fā)給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出具公證。
2.對于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所謂事實婚姻當事人,要求申辦有關結婚公證的,應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然后憑結婚證書出具公證書。
3.按當?shù)仫L俗習慣結婚,且無結婚證的,經(jīng)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夫妻關系公證書。
4.對于解放前按當?shù)仫L俗習慣結婚,寫有民間結婚證書,且在結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可以換發(fā)方式,為當事人出具結婚公證書。
5.當事人出國時間久遠,又沒有戶籍等檔案資料可查的,可以由兩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聲明書,聲明了解他們的結婚情況,公證處再就此聲明書加以證明聲明人簽名蓋章屬實。
6.雙方均是我國自費留學生,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后,為了去第三國而申辦結婚公證的,公證處可憑當事人提供的經(jīng)原婚姻締結地國外交部或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jīng)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為其出具夫妻關系公證書,但不能出具結婚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