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去找工作的時候用人單位基本上都會約定一定的試用期,你知道試用期的工資和轉正之后的工資有什么區(qū)別嗎?那么試用期工資怎么規(guī)定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試用期的工資是怎么規(guī)定的?
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另一個表現(xiàn)方面是試用期間付給勞動者的薪金待遇低。實踐中。試用期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單位視試用人員為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給工資。
還有一些單位,硬性規(guī)定在試用期間一切意外傷害不列入工作范圍。這也是用人單位熱衷于約定試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試用期內工資待遇較低的問題,社會反響非常強烈。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guī)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zhí)行。
在德國,對于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xié)定中有沒有相應規(guī)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xié)定中也沒有相應規(guī)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xiàn)同工同酬的原則。
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xiàn)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yè)成本而逃避。
二、試用期有績效工資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績效工資需要根據(j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績效工資,那么用人單位就需要給勞動者發(fā)放,如果沒有約定,勞動者則不享受績效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績效工資的,在試用期的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者轉正后的80%。另外,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還需要注意試用期的約定是不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在一年以內的,試用期小于一個月;在一年到三年的,試用期小于二個月;簽訂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三、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工資做了專門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guī)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zhí)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xiàn)同工同酬的原則?!秳趧雍贤ā返诙畻l: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試用期工資怎么規(guī)定的的相關知識,試用期的工資是不得低于轉正之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遇到試用期壓榨的行為,一定要勇敢說不。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