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zhí)行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的執(zhí)行方法:由執(zhí)行機關查驗被執(zhí)行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等證照;收繳允許其在我國居留的證件;并由其本人或者本國的使、領館負責其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或者按協(xié)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如何執(zhí)行驅逐出境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第三十六條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