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糾紛什么意思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fā)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
糾紛,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來解決。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是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的,由第三人居中裁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一種解決房地產權益糾紛的方法。一旦裁決或達成的調解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zhí)行裁決或調解協(xié)議,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房地產糾紛的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有關房地產糾紛所進行的司法活動。
二、房產糾紛當事人該準備的證據有哪些
房產糾紛當事人該準備的證據有:房屋來源證明;房產登記變更的材料;房屋產權憑證;共有房產形成的證明;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交納房地產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其他證據。
三、房產糾紛訴訟時效是幾年
房產糾紛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最長紛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1.一般時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除外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3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最長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