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進行一些人口買賣活動的時候,它可以根據一些影響程度來進行定量,對于一些拐賣兒童可以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應該如何進行處理?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怎么才算拐賣人口重大刑事案件問題的解答,帶著問題我們一起往下看。
一、怎么才算拐賣人口重大刑事案件
關于本罪的一些基本規(guī)定(因《刑法》將拐賣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jié),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我國1997年系統(tǒng)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40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拐賣兒童罪的法定刑具有三個量刑檔次:拐賣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拐賣兒童,有8種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拐賣兒童,有6種情形之一,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這里的8種情形具體包括:(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這6種情形實際上屬于拐賣兒童罪的加重情形。能否認定為屬于這8種情形之一,是直接關系到對被告人能否適用升格的法定刑,甚至影響到被告人生死的問題。圍繞這8種情形的司法認定問題,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積極地進行了探討,發(fā)表了一些研究成果。
二、拐賣人口罪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于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周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秘密竊取不滿6周歲的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三、拐賣人口罪犯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情節(jié)嚴重的處罰:
(一)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認定參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的規(guī)定,這里所說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指本法第240條第1款所列的8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在具體執(zhí)行中,不應在這8項情形之外再擴大范圍。
(二)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三)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但是,實踐中往往出現(xiàn)被拐賣的婦女自愿隨帶自己不滿14周歲的子女的情況,對此應如何認定行為人拐賣的人數呢,跟隨被拐賣婦女的兒童能否計入總數:我們認為,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將兒童一并出賣的目的,對此要考察行為人是否有以婦女所帶兒童作價,與他人討價還價的行為。對于沒有一并出賣兒童的行為和目的的情況,不應將兒童計人拐賣的人數之中。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怎么才算拐賣人口重大刑事案件問題的詳細解答,對于我國拐賣婦女或者兒童,并且實施一些嚴重行為,都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嚴重處理,可能會發(fā)生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