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指控的最低證據標準
指控貪污罪的最低證據標準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包括犯罪分子的身份、犯罪的動機等;證人證言;物證,贓款贓物及其照片;證明公款來源的書證等。貪污罪指控的最低證據標準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