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糾紛中,若是行為人的行為存在過錯的話就需要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了當事人過錯責任的承擔需要根據相應的原則,那么過錯責任原則名詞解釋呢?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過錯責任原則名詞解釋
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過錯責任原則的范圍
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則表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因而應被免除責任。然而,在不可抗力發(fā)生以后,當事人應采取適當措施,努力避免或減少損失;如果沒有盡到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對于擴大的損失部分,仍應承擔損失或承擔責任。還應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對性。在不同情況下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后果是不同的,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被全部或部分、暫時地免除履行責任。
第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使損失擴大,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三,關于意外事故是否可以免責,我國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作出規(guī)定。根據許多學者的看法,“主觀有過錯從錯從而引起違約的,應負違約責任;客觀原因如意外事件引起違約的,因當事人無法預知或防止,則不予追究。”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情勢變更可以成為合同變更和解除的原因,而意外事故(如交通中斷等)常常可成為情勢變更的原因。
三、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區(qū)別
(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
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見前文),至于因何發(fā)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xiàn)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二)從最后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
由于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xiàn)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并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三)從免責情況來看
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fā)生,就應承擔責任。并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并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四)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
無過錯責任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于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fā)展,這也歸根于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
(五)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qū)別非常精辟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fā)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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