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行政訴訟被告主體是誰
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
二、拆遷中行政訴訟案件范圍是什么
拆遷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遷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拆遷許可;
2.規(guī)劃許可;
3.房屋拆遷裁決;
4.行政強制拆遷決定;
5.拆遷過程中的行政處罰行為;
6.被拆遷人,拆遷關系人認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比如:拆遷人擅自實施拆遷或者采取停水、停電、停汽、斷路等干擾被拆遷人、拆遷關系人生活的,被拆遷人、拆遷關系人要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處理,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拆遷糾紛法院處理的流程
一般的流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提交起訴狀副本;
2.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人民法院會立案;
3.繳納案件受理費;
4.人民法院會通知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規(guī)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